根据现实需要,增加典型合同类型
合同编结合我国实际,在合同法规定的15类合同基础上增加了保证合同、合伙合同、保理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这类合同都具有典型性和特殊性,也具有规范的必要性。这里重点介绍一下物业服务合同和保理合同。
(一)物业服务合同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居住方式的变化,与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的纠纷日益增加。物业服务合同已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性、典型性、规则特殊性的合同类型,与广大业主的权益密切相关。
为更好地处理这些纠纷,更好地规范物业秩序,合同编积极总结既有的立法、司法经验,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业主单方解除权、前期物业合同、物业交接等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实践中,业主拒交物业费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这既有个别业主故意不交的原因,也有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等原因,还有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不明导致双方相互推诿的原因,进而形成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停止其水热电等必需供应的僵局。这严重威胁了业主的基本生存权。
对此,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明确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法律规定,为该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二)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其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在权利设置、对外效力等方面具有典型性。保理业务可以为实体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特别是可以为中小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当前,我国保理业务发展迅猛、体量庞大,保理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亦处于增长态势,急需立法加以规范。
为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而推动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合同编设专章规定了保理合同,对保理合同的概念、内容和形式、虚构应收账款的保理、保理人发出转让通知、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和多重保理等内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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