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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醉驾的不起诉、免罚、缓刑标准(最新整理)一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21418人看过

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并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大部分省份出台了规定,对醉驾的不诉、免罚、缓刑标准进行了明确,但大都选择不公开,甚至加密。下文对部分公开地区的相关标准进行了整理,仅供参考:



地名
可免罚
可不诉
可缓刑
备注
浙江
170mg/100ml以下;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醉驾摩托车没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200mg/100ml 以下
170mg/100ml以下(100mg/100ml以下可不移送起诉);醉驾摩托车没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200mg/100ml 以下。(180mg/100ml 以下,可不移送起诉) 
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八种情形不适用免予处罚、不起诉、缓刑
上海
挪动车位型
、救治病人型、睡觉休息型、隔时醉驾型、尚未驶出型、被醉驾追尾型

可区分情形适用缓刑
六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江苏
在农村人员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驾摩托车,未超醉酒标准20%,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
八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湖南

150毫克/100毫升以下(超过15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200毫克/100毫升挪车位、紧急情况、中途主动放弃驾驶);具有立功等从轻情节需要不起诉的

十种情形不适用不起诉
湖北
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醉酒程度较轻,因急病救人、短距离移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隔夜醒酒后开车,以上未造成其他损害的

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醉酒程度较轻
八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天津
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醉酒程度较轻
八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四川
130毫克/100毫升以下;15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九种情形不适用免罚、缓刑
辽宁
130mg/100ml以下或180mg/100ml以下挪车、未遇检查放弃驾驶、未肇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130mg/100ml以下或180mg/100ml以下挪车、未遇检查放弃驾驶、未肇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18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
八种从重情形不适用免罚、不起诉和缓刑
哈尔滨
120mg/100ml以下150mg/100ml以下挪车、抢救病人、8小时以后隔夜驾驶、主动放弃驾驶、准备驾驶即被查获、未成年、在校生、60岁以上人,自首立功等
120mg/100ml以下150mg/100ml以下挪车、抢救病人、8小时后隔夜驾驶、主动放弃驾驶、准备驾驶即被查获、未成年、在校生、60岁以上人,自首立功等
150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
十一种情形不适用免罚、不起诉和缓刑。
呼和浩特

130mg/100ml以下(公职人员110mg/100ml);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不起诉:移动车位、仅驾驶进出小区和停车场)

八种情形不适用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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