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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老河口法院判决施工方与住户共担责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8日|分类:人身损害 |276人看过

        施工单位在家属楼门楼施工,住户绕行回家,不慎被建筑材料绊倒,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双方均应承担一定责任。

  2019年11月,襄阳市某建筑公司承接了某家属楼电梯安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该建筑公司简单使用建筑材料隔离开门楼施工区域,致使住户回家需绕行。某天傍晚,曾某绕行返家途中,因未注意建筑公司堆放在绕行通道旁的建筑材料而被绊倒摔伤。

  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分两次向曾某垫付医疗费2万元,但曾某要求除此以外,建筑公司还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1388.60元。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老河口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施工过程中在临时通道旁放置建筑材料,造成地面路况障碍,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从而造成原告的损害,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事故成因及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事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的过错责任。被告襄阳市某建筑公司按责赔偿原告曾某35447.27元。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总计为38447.27元,冲减被告已赔付的2万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447.27元。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襄阳市某建筑公司还应赔偿原告曾某各项损失18447.2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驳回原告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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