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文平等13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其中,被告人李文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同时,责令相关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文平曾经营工农兵美食城、机械租赁等工程业务,2005年1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2012年7月,李文平出狱后实际控制和经营工农兵基础公司,承揽机械租赁等基础工程业务。他吸纳、拉拢、招揽本案各被告人陆续加入公司,扩充组织势力,通过承揽或与他人合作工程、石料购销、随意殴打他人、阻拦他人车辆、施工等,获取经济利益,打压竞争对手,初步形成该组织在永华村的影响力。该组织利用其影响力,承揽、参与数十个基础工程业务,所占比例为案发以来永华村区域主要工程的90%左右,工程额共计2.5亿余元。以李文平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组织依托工农兵基础公司,实行公司化管理及运行,分工明确。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要求公司有事组织成员都要参加,且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由组织出面处理相关事宜及善后;组织获得的巨额经济利益,李文平按照组织成员各自的地位、作用、贡献等,分配报酬,支付违法犯罪活动所需费用。
该犯罪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计23起,其中强迫交易9起、敲诈勒索3起、寻衅滋事4起、殴打他人1起、串通投标6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文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毛松芳等五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王连超等七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文平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毛松芳等十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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