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周某进入某B公司工作,担任检验员一职。入职时约定基本工资为3200元/月,实际发放基本工资为2500元/月和绩效工资700元/月,并未包含加班费。后来,周某因加班工资与单位协商要求补差,遭到公司拒绝,遂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并请求该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经调解,B公司同意支付周某加班工资15000元。
案例点睛 荐 本案例是一起因加班工资引发的劳资争议,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应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不低于法定标准的金额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拒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投诉至劳动行政部门或提请劳动仲裁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