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7日至8日,是2020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税务师考试涉及《税法(一)》、 《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以客观题居多,学有余力的法学僧们完全可以试一试。小编作为一个数学白痴,税费计算直接劝退,仅依据浅薄的税法知识跟大家简单交流下“避税”、“节税”的一些想法。
在法律实务中谈到“避税”,大家最熟悉的可能就是“黑白合同”(暂不考虑建设工程领域)。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简单举例:甲将自己的房子卖给乙,甲方的买入价为100万,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价格是500万(公允价格),并按照500万交易价格实际履行,但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的交易价款只有300万。 若税务机关对上述交易安排没有进行纳税调整,卖方甲的纳税义务会降低,而卖方降低的纳税义务会转移到买方身上(暂不考虑税收优惠情形)。该交易中卖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100=200万,而买方取得该房屋的初始成本为300万,当乙将该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时,原交易中200万的纳税负担会转移到新卖方乙。 若甲、乙均为企业,乙方向甲方支付了500万的对价,但备案合同签订的交易价格为300万,故乙方取得该房屋的入账价值只有300万,该房屋后续的折旧摊销,乙均只能以300万为基数,多支付的200万在账务处理上也只能挂“其他应收款”,无法作出合理的会计处理。 小宜在此提醒各位买家,万不可配合卖方避税,而签订上述“黑白合同”,“前任”欠下的税款,迟早都是要缴的。 “避税”一词,生活语境中贬义偏多,就该词文意而言,属于中性词,让大家嗤之以鼻的主要是“非法型”的税收筹划。由于增值税要凭票抵扣,一般而言并没有什么税务筹划空间。故小编在这里选取企业所得税为讨论对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会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需要特别纳税调整的”避税安排“”具有两个特征:(1)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2)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某一交易若要避免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企业需证明该交易安排具有合理商业实质。何所谓“商业实质”,简单理解就是:不同质的物品交换,各取所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没有交换利益的交易就不具有合理商业实质。例如,1万现金与1万元的短期债券。 《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确认无效。若某一交易安排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该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若节税目的只是某项交易的考虑因素之一(非主要目的),例如在不动产并购中,采用股权并购取代资产并购,会减少被并购方增值税的缴纳支出,这种情形就属于日常生活、工作中谈到的“合理节税”,法律并不禁止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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