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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关系协议对《民法典》合同编参照适用的体系化思考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862人看过

一、身份关系协议的特点及其主要类型

(一)亲属法上身份关系的特点
民法上的身份权是基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产生的,包括基于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亲属关系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利。

(二)亲属法上身份关系协议的类型
身份关系的协议包括纯粹身份关系协议和混合型身份关系协议。

二、身份关系协议准用的性质及其适用顺序

(一)准用的性质及其运用

“准用”可称为“立法授权式类推适用”。在准用中,既要考虑类似是否足以导致准用,又要考虑不同是否足以导致限制或排除准用。

(二)身份关系协议参照适用的顺序

在对合同编参照适用时,优先参照最类似的有名合同之规定,有名合同无规定的,参照适用合同编通则之规定。

三、身份关系协议准用贯彻的价值和技术

(一)身份关系协议准用贯彻的价值

“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的核心要义,是指身份关系所展示出来的主要特点及其蕴含的伦理价值。

(二)身份关系协议准用的技术

要运用类型化思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补助思考形式是‘类型’”。

四、身份关系协议准用中的具体法律问题

(一)关于合同效力规定之准用

结合身份关系协议的常见类型及实践中的常见纠纷,对此类协议中有关法律效力问题整理如下:1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身份关系协议无效。2 . 身份协议因所附条件违反公序良俗、显失公平归于无效、可撤销。3 . 身份关系协议中向对方或第三人赠与条款的效力认定应具体分析。

(二)关于合同履行规定之准用

1 . 情势变更制度在身份关系协议中有无适用余地。2 .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身份关系协议中有无适用余地。

(三)关于违约责任规定之准用

1 . 身份关系协议中违约金条款效力的认定及其履行。2 . 身份关系协议中违约造成损失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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