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任某经人介绍与殷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9月,双方根据农村习俗“过礼”,任某的母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殷某的母亲转款100000元“彩礼”费后,任某与殷某便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仪式结束后,二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然而,就在同居后不久,任某与殷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纠纷,殷某随即返回娘家居住,结束了同居生活。任某表示,在与殷某恋爱过程中曾通过银行转账、发红包、送礼物等方式陆续给殷某其他钱物,如今感情破裂,任某要求殷某返还全部“彩礼”。二人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那么关于恋爱时的“转账”和“彩礼”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如何认定,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感情结束时,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感情结束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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