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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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明材料将借用的他人车辆质押,后又从质押权人处秘密窃回车辆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7日|分类:抵押担保 |576人看过


1、伪造证明材料,将借来的车辆冒名抵押给他人,后又从抵押权人处窃回车辆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盗窃数额应当以本案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质押款来认定,而不能以汽车的价值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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