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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护协议公证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466人看过

委托监护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监护人与受托监护人之间就履行监护职责所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范围、职责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委托人可以将自己的监护职责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他人。

委托监护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一、办理委托监护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

(4)监护协议草稿;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委托监护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受托监护人、委托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等);

(2)被监护人需要委托给他人监护的原因;

(3)受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4)受托监护人的意思表示;

(5)被监护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要有其接受监护的意思表示;

(6)受托监护人的职责;

(7)委托监护关系的解除与撤消。

三、办理委托监护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监护人要具有合法的监护资格;

(2)监护人和受托监护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3)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取消的除外;

(4)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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