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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鉴定委托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分类:法律顾问 |361人看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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