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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二)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0日|分类:侵权 |836人看过


二、过错推定原则


(一)适用情形

1.共同危险行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暂时丧失心智致人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医疗技术过失的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时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后半段:“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7.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8.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前半段:“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人损害责任中,道路管理部门的管理瑕疵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1.林木致人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地面施工、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操作指引

1.过错推定原则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即《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适用方法,具体做法是面对待处理案件,受害人起诉应当举证证明三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定加害人具有主观过错,不要求受害人去寻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证明,不必举证,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加害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须自己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的,推翻过错推定,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加害人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认定其有过错并结合其他构成要件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见,过错推定仍然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根据或标准,它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因此不可将其与过错责任相提并论,更不可将其作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

3.除上述指引之外,适用前述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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