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致力于由真正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这也符合“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朴素正义观念。 ? 第二,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保义务。这样规定的原因,一是因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在于物业服务企业和自然人相比而言具有较强的赔偿能力,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提供救济,从而实现对冲突利益进行协调、整合、选择、平衡的立法目的。三是有利于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措施进行预防。从目前的小区物业管理实践来看,很多物业公司为达到小区防盗、安全监管等目标,主动安装了监控设备。如果通过让物业公司为行为人不明时的高空抛、坠物致害承担赔偿责任,则可激励其去采取措施预防高空抛、坠物损害的发生。 ? 第三,强化了公权力在查明事实上的义务。民法典第1254条第三款规定,发生高空抛、坠物情形的,公安机关等有关机构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有利于借助公权力机关的专业能力,发现客观真相,确定真正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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