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快递丢失或损毁事件后,大部分快递企业都会主张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照“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然而,非邮政企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并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不能直接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关于限额赔偿的规定。对于丢失的未保价快递,快递企业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如果消费者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所投寄的货物价值,即使没有保价,也应获得原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