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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拒绝后再接受合同是否生效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435人看过


一、要约拒绝后再接受合同是否生效(《合同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要约拒绝后再接受合同是新要约,如果对方同意的,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二、要约失效的几种情况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受要约人即使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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