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双方或者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都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变更。
人民法院在变更判决时,需要考虑以下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未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否愿随另一方生活,以及该方是否有抚养能力。
夫妻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可以继续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其探望的义务。如果发生探望权纠纷,首先应当由双方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方式,探望期间进行协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尤其在直接抚养一方无故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时,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可起诉至法院。如果直接抚养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