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法律并未对彩礼做出明确的规定,彩礼更多是我国传统习俗中关于婚姻礼仪的规定。一般认为彩礼是婚姻关系中的男方及其亲属按照当代习俗向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
关于彩礼的性质,有人主张是买卖婚制度的一种残余,但是在我国的民间习惯中,更多可以理解为是南方家庭对于夫妻二人小家庭的一种经济支持,也即家庭生活基金。同时彩礼在女方父母的眼中,也能够体现出对方对于儿媳的重视。也有人彩礼可以视为一种婚前的赠与行为,但笔者认为,将彩礼认定为赠与是不恰当的,赠与的撤销权就在实际中根本无法适用。事实上对于财产的性质,法律并未给予明确界定。民法典只是就彩礼做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缔结婚姻索取对方财物的行为。
而对于彩礼的返还,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可以返还的情形,第一是男女双方没有办结婚手续的,婚没有结成,目的落空,那当然应该返还彩礼,不然没有理由,拿着别人的财产,这在民间说不过去。第二十双方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事实上我国的婚姻登记,更多仅仅是形式效力,婚姻的缔结和广泛承认,婚礼具有重要作用,夫妻没有入洞房,没有住在一起,在习俗上婚就没有结很奇怪,男方也面子上过不去。三是给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如果女方此时一定要拿到彩礼不返还,很多时候婚姻会破裂。
以上,结合彩礼的性质和返还的规定,事实上可以发现彩礼的文化意义和对于婚姻缔结的重要性。这也是为什么彩礼更多由习俗而非法律调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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