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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合同的效力和性质的认定问题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11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5170人看过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与效力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存在一定争议。笔者以“背靠背条款”、“付款条件”、“履行期限”等作为关键词在Alpha案例库、威科先行数据库进行案例检索,检索出自2013年至2019年期间的相关案例145篇,结合司法裁判规则对“背靠背”条款效力、性质的认定进行研究。

 

一、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

认定“背靠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系中间方利用在合同中的优势地位系提供给下游方签署。协议约定中间方在收到最终用户分期给付的款项后按照比例给付下游方,但最终用户是否给付以及何时给付,下游方是无法得知且不确定的。因此双方签署的协议违反了公平原则。

 

法院认定“背对背”条款约定不明,中间方并未明确向下游方告知该条款或进行解释,有违公平原则。“背靠背”条款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上游主体与中间主体、中间主体与下游主体之间相对独立,具有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背靠背”条款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由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较为常见。在合同本身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条款”自然也就无效。

 

但“背靠背”条款是否包含在司法解释“参照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中?按照最高院相关判例,在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该条款,仅限于工程款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的约定而适用,而“背靠背”条款不属于该项约定,不应参照适用。

 

二、认定“背靠背”条款有效,但是否能实现中间方的风险转移存在不同认定

结合合同目的,合同有关条款,基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交易习惯、商业惯例来确定认定合同效力,在合同条款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认定合同条款有效。


“背靠背”条款有效,其性质为附条件的条款,付款条款为有效条款,双方都应当承担责任。


“背靠背”条款有效,但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而构成附期限但约定不明的民事法律行为。若将该付款方式理解为附条件付款,则意味着付款条件永远不成就,公司就可以永远不付款,这明显有悖于买卖合同的等价有偿、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致基本原则,故根据有利于债权人原则和公平原则,该约定应理解为约定不明的附期限付款。


“背靠背”条款有效,但不构成付款的前提条件。条件应当是事实,并非付款义务。该项约定应视为下游方对上游方付款安排的同意,并非合同生效条件或付款条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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