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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教大家如何行使探视权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449人看过


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亲子关系的父母权利的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改变监护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和直接监护权即同时成立。这项权利不需要确定,自然享有。需要声明的只是访问的方式和时间。探视权的行使涉及直接抚养子女的当事人和子女的利益。武汉离婚律师提醒大家《民法典》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应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确立了当事人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确定探视权的行使,并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原则。

武汉离婚律师提醒大家,根据“协议优先”原则,探视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访问时间、地点和方式。协议可以在法院外订立,也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订立。协议的内容应当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中。武汉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双方之所以达成一致,是因为双方对自己及其子女的实际生活状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因此达成的协议不会脱离实际情况。同时,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易于实施。

武汉离婚律师告诉大家,离婚的父亲或母亲在获得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后,由于各种原因,实际上没有与子女同居,或者虽然与子女同居,但丧失履行协助义务的能力,委托未成年子女的祖父和母亲、祖父母和其他亲属,朋友或单位照顾子女或履行协助对方探视义务,或与子女同住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不符合监护条件,其他个人和单位依法取得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在这些情况下,享有监护权的个人和单位是探视权协助义务的主体。

武汉离婚律师提醒大家,探视权人按照咨询方式、时间或者法院判决行使探视权的,只要没有不利于被探视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协助义务主体应当无条件履行协助义务,保障探视权的实现。将未成年子女带离原居住地或者委托他人履行救助义务的,取得子女监护权的父母有义务告知探视权人新的联系地址、被委托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便于探视权人有效行使探视权。符合条件、能够履行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探视权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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