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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对于彩礼纠纷的解答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381人看过



实际上,支付彩礼的问题不能简单地视为夫妻之间的问题,而更多地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交流。因此,武汉离婚律师提醒大家需要从广义上理解彩礼的支付者和接收者,不仅包括男方和女方,还包括他们的家庭。支付彩礼的人可以是婚姻的一方或一方的亲属;接受彩礼的人可以是婚姻的一方,也可以是婚姻一方的亲属。

在确定约定财产纠纷的当事人时,武汉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可以把握以下几点:

1.在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对彩礼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当有广义的理解。彩礼的给予者和接受者不仅限于男方和女方,还可能包括男方和女方的父母和亲属。

2.如果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支付人或他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因为彩礼支付实际上以男方和女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则该抗辩不能被接受。

3.男女双方办理结婚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彩礼的实际支付人和接受人不列为当事人,因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第三方通常不会被列入离婚案件的审理范围。由于彩礼的支付实际上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客体或代表人,因此,婚姻当事人应当是彩礼返还的义务人

二是返还彩礼诉讼当事人的范围。武汉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实际生活中,由于彩礼问题比较复杂,因此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如何选择,实践中争议较大。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如果男女双方均未办理结婚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诉讼,彩礼的支付人和收受人不仅限于同居双方,还可能包括同居双方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彩礼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同居当事人所用,也有可能为双方家庭所用。因此,可以将直接支付人和接收人列为本案当事人,而彩礼返还义务是实际接收人,不限于男女双方。如果男女双方办理结婚手续后,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彩礼的实际支付人和接受人不列为当事人,因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第三方通常不会被列入离婚案件的审理范围。由于彩礼的支付实际上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客体或代表人,因此,婚姻当事人应当是彩礼返还的义务人。当事人以不是聘礼的实际支付人或者收受人为由拒绝返还聘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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