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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针对涉外离婚纠纷的解答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658人看过


涉外离婚纠纷与国内离婚纠纷有共性, 都可能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财产的分割问题。但由于其具有涉外性,相关纠纷的解决会变得更为复杂。“涉外性”通常表现为:离婚的双方或一方具有外国国籍;或婚姻缔结地在境外;或夫妻财产部分或全部位于境外。由于涉及两国或两国以上的法律,在解决涉外离婚纠纷时需要我们具有国际法思维,因此武汉离婚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难点在哪里?

1.管辖权问题

在面临一起涉外离婚诉讼时,武汉离婚律师告诉大家,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或当事人是否可以在我国法院起诉的问题。

各国就“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标准”一般采取方便当事人诉讼的立场。原告在居住地满一定期限时,居住国法院可以取得管辖权。在我国,原告住所地,或当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法院取得管辖权。涉外离婚案中,当事人已定居国外或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外国国籍,而中国户口却没有被注销的情况比较常见。那么,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可以取得管辖权。若户口已被注销,则其经常居住地法院可以取得管辖权。

2.相关司法文书的境外送达问题

涉外离婚案中,通常面临需要向境外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的问题。国际社会专门就文书的跨国送达制定了一个公约,即《海牙送达公约》。我国是该公约缔约国。该公约的核心是“中央机关”送达,即各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收转递各个缔约国之间的送达请求书。我国指定的中央机关是司法部。实践证明,这种送达方式效率不高,耗时较长。值得注意的是,该公约适用的前提是“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换言之,若不是“必须”向境外送达,可以不适用该公约。

武汉离婚律师提醒大家,不合法的送达方式会成为相关判决在境外被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涉外离婚案中一定要注意送达方式的合法性

3.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问题

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这是各国体现司法主权的普遍要求。“公证”是证明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认证”是证明境外公证机构的印鉴或签字的真实性。

涉外离婚案中,根据律师代理的是原告还是被告,当事人是在中国还是在境外来确定必须办理公证认证的材料。通常要公证认证的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结婚证明、夫妻财产的性质、数量等

4.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离婚案通常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导致的判决结果有可能是不同的。比如,离婚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如果婚姻无效,则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各国对婚姻的效力,包括结婚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的规定。比如,有的国家允许一夫多妻,有的国家承认同性恋婚姻,而我国的法律要求一夫一妻和异性婚姻。有的国家不要求结婚登记,办理一定的结婚仪式即可。那么,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究竟适用哪国的法律呢?武汉离婚律师提醒大家,不一定适用中国法,这需要根据相关冲突规则来确定。再比如,涉外离婚案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假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不同国家购置了房产,该房产是否一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不一定,因为有的国家采用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比如英国和澳大利亚。这也需要根据相关冲突规则来确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5.境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有的涉外离婚案中,一方当事人已在境外起诉离婚并取得了离婚判决。那么,当事人在我国是否可再婚?换言之,境外的离婚判决是否在我国自动生效?或境外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境外判决,是否可以在我国另行提起离婚诉讼?

各国出于司法主权的考虑,一般要求当事人将境外的离婚判决在境内申请承认后才生效。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承认的境外离婚判决仅限于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其他有关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的判决内容,要取决于当事人所涉国与我国是否签订有相关的司法协助协定或互惠安排。如果没有,当事人可以在我国法院另行起诉。

当然,涉外离婚纠纷的当事人若能协议离婚或在第三人的协助下达成调解协议就不需要到法院诉讼了。即便如此,当事人或调解人也需要在国际法思维的指引下判断在一个国家签署的离婚协议或调解协议如何在另一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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