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常说:孩子是父母爱的结晶。但当父母之间的爱消散时,大多孩子就成了父母不幸婚姻后的争夺品。抚养权之争,是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或主动或被动都会经历的一场激烈的角逐。基于法律、归于现实,这场角逐会有胜负之分,胜利一方将获得离婚之后直接抚养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机会,而另一方失去直接抚养子女的机会但仍保有和子女的亲子关系以及探望子女的权利。父母的爱,是一种对子女天然的爱。武汉离婚律师认为源于这种原始、伟大的力量,抚养关系的争议往往还会延续。
武汉离婚律师经常会遇到类似这样的咨询:“孩子爸爸/妈妈再婚了,我怕小孩受苦,我可以变更抚养权么?”“我离婚时条件差比不过对方,我现在条件好了,可以变更抚养权么?”“对方不让我看小孩,我可以变更抚养权么?”
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多变性,法律确实为持续担忧的父母预留了空间和机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抚养纠纷”项下专门为此设置了二级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民法典颁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 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因重病或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的;
(2) 同住的一方不履行对子女的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其行为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了不良影响的;
(3) 年满八岁的子女愿意与对方同住,对方有能力抚养;
(4) 改变还有其他正当理由。
从以上规定可知,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有较明确的情形限定。所以,法院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案件中都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一般都不予变更。究其原因,武汉离婚律师分析认为主要是两个出发点:一是更有利于子女成长、身心健康;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持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行文至此,武汉离婚律师认为一定程度上已经能够回应文章开头的咨询,离婚后变更抚养权并非易事,需要符合法定的变更情形。因此,父母一方如对直接抚养子女有迫切需求的,应尽量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子女抚养权归属,如无法协商一致的,则应在离婚阶段尽可能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