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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好举证责任的利器,减少企业用工风险

发布者:王敏|时间:2023年01月16日|3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北京某企业因工作需要,与王某商议,自2019826日起,由王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为企业提供用车服务,企业根据王某的出车情况,按照200/日的标准向王某支付报酬。20208月,王某因车辆故障不再为企业提供出车服务,并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以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支付自2019927日至2020827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1999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与王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仲裁、法院一审阶段,企业均主张双方是租赁车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存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王某则提出部分证据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于企业也无法提供双方存在租赁关系的协议等证据,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继而支持了王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

企业在一审败诉后找到王律师进行咨询,希望通过二审达到扭转结果的目的,王律师综合全案证据,重点从举证责任角度进行了分析,一是让企业意识到本案的关键是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而非必须证明双方租车关系的存在,在我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租车关系的情况下,不宜在此问题上过多纠结,而是要将重点放在驳斥对方证据上;二是向企业释明了劳动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虽然劳动案件中通常赋予单位相对较重的举证责任,但在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上,举证责任更重的一方恰恰是劳动者,为此,企业应采用“避重就轻”的诉讼策略;三是代理企业进行了上诉,在提交上诉状和审理过程中,向法院阐明了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证据存在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之处,请求法院采信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最终,在企业未提交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完全扭转了一审的判决结果,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一审判决;

二、某企业无需向王某支付20192019927日至202082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31999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企业因无法提供租车协议等证据双方系车辆租赁关系,导致在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阶段均承担了不利后果,王律师代理二审阶段后,从举证责任的专业角度重新制定了诉讼策略,变被动为主动,从而使二审法院采信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避免了企业付出二倍工资的代价。

律师建议:

举证责任是专业的法律问题,在某些证据模糊、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案件结果影响巨大,如何运用好举证责任的利器涉及专业法律问题,处理不当可能会有较大风险,造成败诉的结果。所谓“术业有专攻”,每一个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通常不能达到律师的深度,难免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导致额外损失。建议在遇到争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把专业的事儿交给专业的人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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