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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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引发的经济纠纷如何处理?

作者:黄建强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8日分类:专题研究浏览:860次举报


春节期间突然爆发的“新冠肺炎”让全国人民措手不及,尽管“全民抗疫”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广大公民、企业的生命与财产仍然遭受重大损失,各种经济纠纷也由此产生。为帮助大家妥善处理经济纠纷,维护和谐、友好的社会秩序,北京盈科黄建强律师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进行了深入的专题研究,并作简要归纳供大家参考。

  1. 可能引起的主要经济纠纷

  2. 合同纠纷

  3.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的货物因疫情不能按期交付、成本上升或履行不能而产生的纠纷。

  4. 劳动合同及提供劳务、服务相关合同中,因疫情不能依约提供或接受劳务所产生的纠纷。

  5. 不动产等大型建设工程、加工承揽合同因疫情造成工期延误、窝工返工而产生的纠纷。

  6. 其他合同债务纠纷,如因疫情导致无法按期还款、投资项目不及预期、无法办理登记手续、无法达到合同目的、诉讼时效等。

  7. 侵权纠纷

    1. 被传染人以被他人传染上新冠肺炎为由,起诉传染人赔偿损失。

    2. 被传染人以到医院就诊、乘坐交通工具、购物被传染上新冠肺炎为由,起诉侵权人赔偿损失。

    3. 被害人以医院拒诊、误诊导致病情恶化为由起诉医院赔偿损失。

  8. 行政补偿与赔偿

    为了对新冠肺炎患者实施有效隔离治疗,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和扩散,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实施了大量紧急处置行为,其中一些处置行为有可能引起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问题。例如:(1)对新冠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的强制隔离治疗;(2)对从疫区、异地流入人员和与传染病人有密切接触者的强制体检、隔离观察;(3)对部分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社会个人及企事业组织的劳务和财产实施强制征用和征调;(4)对人员比较集中、流动性强的餐饮业、旅游业、交通业、娱乐业、大型商场、工厂等企业法人的商业活动实施管制;(5)对违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1. 司法机关处理类似问题的主流思想

    1、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司法机关很可能将“新冠肺炎”认定为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参照不可抗力进行责任认定。因为“新冠肺炎”作为一种突然大范围爆发的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其爆发期间, 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 也还没有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各级政府也采取了大量紧急干预措施。这种异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2、在侵权案件中,司法机关一般也会特别考虑“新冠肺炎”作为突发性事件的不可预见因素,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责任。对病毒传染没有过错的一般不支持赔偿。对有证据证明确有过错,甚至故意传播的,司法机关就有可能会支持经济赔偿,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3、在行政补偿与赔偿案件中,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义务配合政府机关为公共利益而采取的紧急措施,但对于承受了一般公共义务之外的“特别牺牲”的公民和组织,国家应当按照公共负担平等原则进行适当的补偿和赔偿。

    1. 当事人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应注意的事项

    1、公平合作、友好协商、谅解包容、诚实信用,是处理一切纠纷最根本、最有效的准则。当病毒肆虐,全国同胞们正处在抗击疫情的水深火热之中时,团结与包容才能站在正义的一面。

     2、积极沟通、及时止损,防止损失扩大化是维护各方权益的最有效手段。

    3、收集与保留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受损的原因、损失的金额、止损的手段等,能在一旦诉诸法律时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黄建强 律师

    2020年2月8日


    律师、资管,是名片; 自由、梦想,是追求; 创造财富、管理财富,是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