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款给被告148500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款期限为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月利率为1.3%,逾期利息月利率2%。签订协议当日,原告转入被告指定账户148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签名的收条。2019年9月,借款期满,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仅还部分本金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至起诉之日止仍未能偿还。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
二、本律师观点
本律师代理原告,代理意见为被告偿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从2019年6月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日止。
三、判决结果
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