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尚国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9日 11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某喆、王某与被告郑某亮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案,该律师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位于某某地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管理并使用,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2、案件所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2015年6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属于赠与合同,该协议未实际履行,赠与关系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二、按照某某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判决内容,争议房屋属于原告王某和被告郑某亮共有,并非原告王某个人所有,被告郑某亮没有放弃对争议房屋的共有产权;三、本案争议房屋尚有30余万元银行按揭贷款未偿清,同时也没有办理产权证,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四、被告父母偿还了争议房屋的部分银行贷款,该部分银行贷款属于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亮的共同债务,被告郑某亮同意由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亮共同偿还上述债务后依法分割争议房产。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对于房屋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现被告郑某亮撤销对郑某喆争议房产的赠与。总之,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喆、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两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