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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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岳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81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我方系原告诉讼代理人。

2019年1月,原何某、被告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主要约定:

    1、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某某房屋;

    2、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10000元,支付首付90000元用于该房屋解押,余款银行按揭贷款,由放贷银行直接交付被告;

    3、被告应于2019年2月20日办理完成解押手续,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负责取回注销抵押登记后的房屋权属证件;

    4、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办理解押,逾期超过15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被解除的,被告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按照房屋成交价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后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于某看守所,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案涉房屋的解押手续。遂原告何某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定金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4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经过

    被告岳某辩称,被告于2019年2月11日被拘留,属于不可抗力,被告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意退还定金,但不同意给付违约金,定金10000元可考虑按银行利息给付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原、被告陈述、《房屋买卖合同》、收条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法院认为:

    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关于违约金,审理中被告虽辩称系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经查被告是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该事件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故对被告该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单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原告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故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案件结果

    一、解除原告何某与被告岳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何某定金10000元;

    三、被告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何某违约金10000元;

    四、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被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岳某负担。


律师意见

    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正规合同,收到法律的保护。该案中,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义务,该事件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因此被告违约在先,应当相应的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过高的违约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予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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