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张先生入职深圳某电力公司,工作岗位为电工。2015年4月张先生无意中发现公司一直以来都是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社保。2015年8月6日张先生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保申请,2015年8月11日公司同意为其补缴社保,但是一直未缴纳。2015年9月张先生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进展:张先生得到经济补偿金47000多元。
文律师点评:
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其受到补交社保申请书后,同意以后按照月工资为张先生缴纳社保,但是没有同意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公司在张先生在职期间未按照张先生本人实际工资数额依法为张先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在张先生提出补缴的要求后一个月内进行补缴,张先生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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