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建强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5日 1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8月,李某因其控股经营的吉林A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与戴某洽谈合作事宜。李某安排戴某出资330万元,其中145.4元由戴某以借款的形式转给李某,另外184.6万元由戴某通过上海宏盘中心向李某控股的吉林A公司注资的形式出资,李某承诺可以在2018年8月提出撤资,不承担亏损风险,并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并对此提供担保。各方于2017年8月26日在吉林A公司与另一金主深圳市前海宝腾的协议复印件上添加备注并另行签字盖章的形式进行了书面约定。2018年8月,戴某提出撤资要求,李某、吉林A公司表示同意并于2018年8月31日与戴某签订协议,承诺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两笔借款的本息,并以相应的股份作为抵押。因李某、吉林A公司未按期履行,各方再次讨论并达成一致,将两笔款项展期至2019年2月支付,并约定第一年按年利率10计息,后半年改按年利率15%计息。但至今李某、吉林A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
原告戴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返还借款本金145.4万元及利息2、判令吉林A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84.6万元及利息3、李某对吉林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争议事实部分:戴某向李某出借145.4万元借款的事实。通过戴某提交的转账记录、还款协议,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李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现戴某要求李某返还借款本金145.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某借款本金145.4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吉林省A生物质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某借款本金184.6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