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甲木业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于2017年3月12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木业公司向乙建筑公司进行供货,包括:黑模板、落叶松方木。双方每个月结算一次,按实际供货总款支付30%货款,余款在全部货物供货完毕后3个月内付清。
而后,甲木业公司依约将货物运送至乙建筑公司指定的地点,经结算,货款总计202300元。甲木业公司多次向乙建筑公司追讨这笔货款,乙建筑公司一直拖延,仅由乙建筑公司的经办人方明拟了一份欠条给到甲木业公司。
鉴于乙建筑公司的恶意拖欠,甲木业公司无奈,只得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处理:
我方代理甲木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包括:《买卖合同》、欠条等相关证据。庭审中,乙建筑公司抗辩,提出前述合同及欠条并无其公司盖章,而是由方明签字,方明个人与其公司没有关系,并且公司也未参与项目。乙建筑公司的说法意图将自己置身事外,逃脱履行付款的义务。
根据对方第一次开庭的说法,本案的核心问题就变为,如何证明方明与乙建筑公司的关系以及乙建筑公司是否参与到该项目中。为此,作为代理律师,我方立即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向涉案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丁劳务公司调取了其与乙建筑公司的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明确载明了,乙建筑公司承包了涉案工程,方明是乙建筑公司的驻工地代表,也是代理人。拿到调取的材料后,立即向法院提交。
法院判决:
方明作为经办人,代表乙建筑公司与丁劳务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且承包合同中明确载明方明为“驻工地代表”。因此,方明与甲木业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其代表公司履行的行为。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乙建筑公司具有约束力。乙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木业公司货款2023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甲木业公司供货后,乙建筑公司拒绝履行支付义务,遂涉诉。但由于在《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无乙建筑公司的盖章,导致甲木业公司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了不小的障碍。建议今后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不仅要有经办人的签字,更要盖上公司的公章或者合同章,完善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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