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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承租人签字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者: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2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未经承租人签字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是否有效?胜诉案例

 

上海市公有住房的权利人,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包括承租人和同户人员。

在购买公有住房的时候,所有上述权利人都有资格购房,成为产权人。但如果未经承租人签字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是否有效呢?

2018年,我所代理一起未经承租人签字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效力确认一案,最终获得确认合同有效的判决。具体案情如下:

 

原告称,原告承租上海市徐汇区某公房,被告系同户人员,原被告是父女关系。2003年,被告与上海市长桥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买了该公房的产权。2018年,原告以该《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未经承租人(即原告)签字为由,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被告委托我所律师代理。经过调取《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离婚协议等证据,向法庭提出代理意见,后法庭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被告与上海市长桥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合法有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现阶段,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是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95方案进行操作的,即首先由公有住房的全部权利人协商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确定购房人,再由购房人同物业公司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因此,即使承租人未在《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上签字,该合同也不是必然无效,还要结合其他证据,分析承租人对购买公房时的授权,授意等意思表示,才能最终认定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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