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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追讨增加项目的工程款

发布者: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4日|分类:工程建筑 |29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甲施工单位与乙房产公司2013年3月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甲施工单位包工包料承包一行政楼内厨房装修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

工程进行过程中,甲施工单位依照乙房产公司的要求增加了部分工程项目,该部分造价为41万余元。

工程竣工后,乙房产公司仅支付了合同所约定的100万工程款,而对于增加部分拒绝给付。甲施工单位无奈,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此案,要求乙房产公司支付增加部分的工程款。

案件处理:

庭审中,原告律师向法庭提供了乙房产公司出具的书面签证单,印证了增加工程部分是经过乙房产公司的确认。而且,书面签证单上的签字为乙房产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其行为完全可以代表乙房产公司。

·乙房产公司抗辩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部分墙面、地砖开裂、地面积水。此外,称甲施工单位所使用的多种建筑材料品牌与双方约定不符,并且验收资料至今都未向乙房产公司进行交付。原告律师根据这一情况,找到甲施工单位在涉案工程中的经办人,经过查找其与乙房产公司的经办人沟通的邮箱,发现建材品牌的选用均是经过双方协商认可的,并非甲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故将相关邮件进行打印,向法院提交。

涉案工程经鉴定,饰面砖存在开裂及空鼓的状况,平整度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地面存在积水、倒坡的情形。

法院判决:

甲施工单位与乙房产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于法不悖。涉案变更及追加的部分工程,是双方在履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项下的施工项目合意进行的变更,该变更及追加的部分工程应该认定为合同项下的施工项目。甲施工单位要求乙房产公司支付变更及追加的部分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成立。

律师点评: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当事人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作出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会出现新的情况,需要作出重新修改或补充。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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