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思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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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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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拿回欠款18万

发布者:单思杨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13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思杨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思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80,400元;2、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借款180,400元自2006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06年始至2008年,被告多次以需要资金周转、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每次几千至几万元,共计向原告借款180,400元。2008年1月31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按月息5%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009年4月29日,被告再次出具借条,明确向原告借款180,400元的事实。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工程款未到账为由拒绝归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陈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至2008年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09年4月29日,被告出具借条:“今借到叶某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佰元整(¥180,400),备注:(以前借条作废,以现借条为准,承诺本人于2009年5月30日归还)。”审理中,原告提供了部分之前的借条,即2006年1月27日借款6,800元的借条、2月1日借款25,000元的借条、2月8日借款3万元的借条、4月5日借款1万元的借条、4月15日借款1万元的借条、11月25日借款5,000元的借条,2007年12月25日借款5,000元的借条,2008年1月22日借款3,600元的借条。因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审理中,原告将利息变更为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借款180,400元自2009年4月2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证明了原告出借被告钱款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80,4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应从2009年5月31日起计。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某借款180,400元;

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叶某借款180,400元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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