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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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区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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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动迁安置,公房动迁利益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作者:江琳琳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2次举报

    公房拆迁款的继承,原承租人已死亡的,应当区分动迁时是否确定了新的承租人。若已经依法确定了新的承租人,则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如果尚未确定新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对此,各法院处理基本无异议。

    法律规定,原承租人死亡的,由物业在符合条件的同住人中指定承租人,但实践中,考虑到有些公房没有同住人及各同住人之间矛盾较深,物业一般不愿意来指定新的承租人,公房就维持着已故人承租的状态,房屋空关或者部分家人居住。如遇动迁,因动迁组只跟承租人签约,此种状态下的房屋必须指定新的承租人。如各同住人就谁做新承租人无法达成一致,则最终将面临司法强迁,届时只有房屋基本价值补偿,没有签约奖、过渡费等奖励。此种情形下,建议各有资格做承租人的人能达成书面协议,表明现在指定承租人仅为签署动迁协议所需,不代表家庭内部的动迁利益分割方案。

   

江琳琳律师(咨询电话:13816419618),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在杨浦区河间路17号,积极周边用户普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杨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