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院4号文的精神,仅产权人及本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时所有居困人员为私房动迁的被安置人。私房动迁利益归产权人所有,产权人去世的,归继承人所有,原则上与户口无关。但户籍在册且被认定为居住困难的,本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的,法院一般酌情给予份额。
动迁公告发布之前,该地块经办人会去所属派出所户籍窗口摘录所有户籍在册人员。动迁后,家庭内部的利益分割也是依据户籍在册人员名单来确定诉讼双方人员。
但是,户籍在册,并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的,不作为被安置人员。
户籍不在册,但与在册人员是家庭单位,在居困认定中属于引进户口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并本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的,给予安置。
现私房动迁遵循“产权平移”原则,单纯的户口和实际居住已不能被列为安置人员给予安置。整个动迁蛋糕中,各法院对于“三块砖”由全体产权继承人人按比例分割已无争议,在剩余奖励的处理上略有不同。黄浦、静安倾向于奖励部分也由全体产权继承人人按比例分割,虹口、杨浦倾向于适当照顾实际居住在内的产权人。
江琳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