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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合同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发布者:孔胜肖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360人看过

如果企业与员工之间有一份保密合同,预先明确了有关事项,情况将会大不相同,因为,只要这些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抵触,就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仅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就可以轻易完成举证工作,赢得诉讼的主动权。因此,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的十分重要的一环。

一份好的保密合同至少应该考虑到以下十二个方面的内容:

1、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具体范围;

2、员工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确认;

3、员工任职期的界定;

4、员工在竞争企业任职、兼职活动的限制;

5、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

6、员工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

7、员工离职前不得抢夺雇主的客户;

8、员工离职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

9、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竞争性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10、保密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11、违约责任;

12、发生纠纷后诉讼地的选择。

职工保密合同以企业的商业秘密为核心,所以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非常重要。全面、恰当、准确地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是职工保密合同成功与否的关键前提。本文重点探讨职工保密合同第一项也是重要的内容商业秘密内容与范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就是商业秘密的的法定概念。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具有商业价值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从该法定概念中可以看出,在我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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