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中针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作为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其适用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拒不报告 / 虚假报告财产:主要表现在收到法院财产报告令后,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
2.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 裁定:主要表现在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法律文书生效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低价交易、放弃债权、无偿担保,导致无法执行。
拒不交付指定财物 / 票证,或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
3.妨害执行:主要表现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 / 扣押 / 冻结的财产;未经法院允许,处分已提供担保的财产;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以暴力、威胁、贿买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作伪证等。
4.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法律文书、查封标志、执行器械 / 证件;以暴力、威胁阻碍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等执行措施等。
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主要表现在被限高后仍进行高消费(如乘飞机、住星级酒店、购奢侈品等)。
6.其他妨害司法行为:如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证人、协助执行人等;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 / 仲裁 / 调解逃避履行义务;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个人 / 单位,拒不协助执行。
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