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舰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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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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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要平分当当股权

发布者:李海舰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4日|分类:法律顾问 |276人看过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成立经济实体,并向工商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对夫妻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往往显示出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夫妻双方各占投资比例的一半;另一种是双方所占的比例不一致。在分割该类性质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不同情况的区别对待:
(一)对于离婚夫妻双方均要求继续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该企业可判决维持现状,由双方当事人继续持有公司股份。但是对于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所显示的双方出资比例并不一致的情形,鉴于当时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是基于夫妻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及相互信任,而对各自的出资比例并未实现严格意义上的对等。因此,在婚姻关系终止后,由于双方特殊的人身关系已经终止,如果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的,应相应变更双方出资比例为各占一半,并直接分割股权。
(二)对于实际经营公司一方向不参与经营的一方故意隐瞒公司经营状况,并且恶意转移公司财产,损害一方在公司中的利益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由于双方已丧失了互相信任这一共同合作经营的基础,因此在判决离婚时,不宣判决双方继续对该公司持有股份,并共同经营。而应对公司净资产、设备、实物进行审计、评估后,判决由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并由该方将公司股份的一半折价补偿给另一方,获得补偿的一方即退出公司的生产、经营,并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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