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舰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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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中的敏感期认定(罪与非罪)

发布者:李海舰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1日|分类:金融证券 |1538人看过

        在证券、期货市场中,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始时间的认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体信息的获知时间:内幕信息敏感期通常从相关信息被知情人获知的时间开始计算。知情人包括公司内部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公司有关联的人员等。一般来说,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始时间与知情人获知内幕信息的时间相关。

        

        二、公司内部规定:上市公司通常会制定内幕交易管理制度,其中可能包含对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时间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可能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业务特点来确定,例如,信息披露前一段时间或相关事件发生前的一段时间。

        

        三、监管机构的指导意见:证券监管机构通常发布指导意见和规定,以规范内幕交易行为。这些指导意见可能包含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方法和准则,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四、公众获知的时间:如果内幕信息在公众中获得广泛传播或被公众所知悉,那么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始时间可能会提前。这是为了防止公众投资者在信息公开前进行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刑事案件中,敏感期的认定方面,辩护人应当采取以下辩护策略:

          

        一、公司内幕信息披露时间不明确。在内幕交易案件中,辩护人应当仔细推敲公诉机关对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时间的认定。辩护人可以指出披露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例如,信息披露日期未明确或存在延迟,辩护人应主张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始时间应从信息披露确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二、信息在公众中已广泛传播。辩护人可以指出内幕信息已在公众中广泛传播,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应从公众获知的时间截止。辩护人需要提供证据,如新闻报道、社交媒体留言或市场广泛传闻等,以证明内幕信息已经在公众中公开。


        三、提供证据证明知情人获知时间不符。辩护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知情人获知内幕信息的时间与公诉机关认定的时间不一致。这些证据包括通信记录、证人证言或其他相关证据,辩护人可以通过这些证据证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始时间应该是知情人获知内幕信息的时间。


       敏感期的认定对涉嫌内幕交易罪被告人非常重要,在内幕交易案件中,敏感期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一、敏感期的认定涉及到内幕信息的获取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内幕交易是指知情人员在敏感期内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活动。如果被告人在敏感期之前或之后进行了交易,即使他们具有相关的内幕信息,也不会构成内幕交易罪。


       二、敏感期的认定还涉及到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在内幕交易案件中,要确定被告人是否在敏感期内进行了交易,需要收集和审查大量的证据,包括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相关文件和证人证言等。敏感期的准确认定可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清晰的时间框架,并帮助法庭判断证据的可信度和相关性。

       

       综上所述,敏感期的认定对涉嫌内幕交易罪被告人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成立。因此,在内幕交易刑事案件中辩护人要将敏感期作为审查和辩护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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