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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发布者:王茜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982人看过


一、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1、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情形:

(1)一人独资企业中,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而股东无法证明该情况不存在的;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3)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有哪些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这里,特别提出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令人关注,留下很多出资方式的空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这类出资的形式不能体现价值的体现,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市场的实体需要资金、知识产权、土地使用证等实物来进行相关的出资认可的。而个人信誉、自然人姓名、商誉等无形的价值资产我国在公司的认缴股权等相关事宜是不予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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