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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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唐某与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熊艳艳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2日 110人看过 举报

2024-08-2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唐某,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成,北京市华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艳艳,湖南俊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某、唐某与被告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唐某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唐某负担。


熊艳艳律师,深耕法律服务行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刑事案件、行政理论与实务经验,擅长办理婚姻家庭,刑事,交通事故,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俊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20********5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侵权、综合
湖南俊臻律师事务所
1431120********53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侵权、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