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登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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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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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以及实际是工人之间付款责任

发布者:王登豹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1715人看过


 被挂靠人系总包方,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认为:被挂靠人对外系建设工程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人,被挂靠人向挂靠人出借资质系《建筑法》、《合同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因此应当对挂靠人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债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1芜湖中亿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皖11民终1409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徐彬与中亿元公司就案涉工程因借用资质形成挂靠关系。徐彬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承包人借用中亿元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施工,该借用资质的行为为国家法律所明确禁止;而中亿元公司在明知徐彬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仍允许徐彬借用其公司资质承揽工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禁止性规定。实际承包人挂靠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外实施分包工程,权利人同时向实际承包人和被挂靠人主张权利的,由实际承包人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中亿元公司对徐彬所欠唐亚、穆赵龙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中亿元公司关于其公司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并未以徐彬对中亿元公司构成表见代理,而判决中亿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中亿元公司关于唐亚、穆赵龙未提供证据证明徐彬构成表见代理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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