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登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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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4S店不按定损单修车,可以三倍赔偿吗?

作者:王登豹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1次举报

最近,万先生遇到件烦心事儿,他的奔驰车经某家4S店维修后,在行驶途中突然报警,提示前安全带故障。经检查发现,4S店竟没有按照保险公司定损清单更换前安全带,现已是严重损坏的非正常状态...... 











案情回顾定损维修不一致 车主质疑4S店欺诈











一年前,万先生驾驶奔驰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当晚车便被拖至距离事故发生地最近的某奔驰4S店维修。保险公司经过核实,确认车辆定损金额为119705.21元,其中前安全带工料费共计14142.98元。数日后,4S店通知车已修好,出于对4S店的信任,万先生没有对车辆进行过多的检查就提车开走了。



在随后的使用过程中,车辆竟然频繁报警显示前安全带故障。刚更换的安全带为何短期内又出现故障?不得其解的万先生连忙将车辆送往其他4S店检测,结果让人大跌眼镜,原来车辆前左、右安全带并未更换。为此,万先生向维修车辆的某奔驰4S店提出交涉,但对方却各种敷衍塞责。


愤怒之下,万先生认为4S店存在消费欺诈,遂调取定损清单和维修清单,将对方诉至雨花台区法院,要求其退还前安全带工料费、拖车费合计14442.98元,并按照车辆维修费用的三倍赔偿损失43328.94元。



经调查,奔驰4S店员工承认案涉车辆的前安全带没有更换,原因是保险公司赔的钱不够。在实际维修过程中,4S店对于案涉车辆除前安全带之外的部分损坏配件进行了更换,但保险公司是按维修方式进行理赔,导致维修费用高于定损金额。为避免亏本,4S店对包含前安全带等定损项目有一定修改调整,但未事先与客户及保险公司协商。











法院判决4S店的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











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4S店的行为损害了万先生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消费欺诈,判决4S店向万先生退还维修费、拖车费合计14442.98元,并按照车辆维修费用的三倍支付43328.94元赔偿金。


4S店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南京中院民一庭  冯婧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报告,万先生与4S店已经对案涉车辆维修项目达成一致,4S店作为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定损项目进行修理,若有项目及费用的变动,也应事先与车主及保险公司协商,征得同意后核减相应修理费。但在实际维修的过程中,4S店在未告知万先生的情况下,未按定损清单内容进行左前安全带和右前安全带的更换,且收取了根本不存在的拖车费。4S店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欺诈,故万先生要求4S店支付维修费用三倍的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部分4S店存在以旧代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虚增或擅自减少维修项目等欺诈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辜负了车主对4S店品质的信赖。作为4S店,应该恪守诚信经营,严加管理,推动汽车维修、保养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同时,作为消费者,也应在车辆维修完成后仔细检查,注意保存定损清单、维修清单等有效证据,避免在遭遇此类纠纷时,由于举证困难,承担由此造成的诉讼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转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擅长婚姻家庭,加盟维权,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医疗纠纷等方面,努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通过一切合法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2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