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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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能打印吗?

作者:杨大虎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8次举报

立遗嘱人自己打印的遗嘱属自书遗嘱,他人代为打印的遗嘱属代书遗嘱


??作者:唐青林 李舒  葛瑞(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 


阅读提示:由于我国的《继承法》颁布时电脑还未普及,没有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指导性意见。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书写习惯越来越倾向于使用电脑打印的方式,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实践中争议较为激烈。目前掌握的大多数法院的观点认为: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亲自打印,那么也可视为“亲笔书写”,认定为自书遗嘱。若非遗嘱人亲自打印的,则应属于代书遗嘱应当满足代书遗嘱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


裁判要旨


如确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亲自打印,也可视为“亲笔书写”,认定为自书遗嘱。若非遗嘱人亲自打印的,则应属于代书遗嘱,应当满足代书遗嘱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


案情简介


一、李良蔚、李良松,李良琦、李良健系李百行(1919年8月3日出生,2011年12月2日去世)的子女。


二、1993年8月20日李百行亲笔立下遗嘱一份。但又在2010年2月21日,李良蔚以轮椅推父亲李百行到某打印部找打印员打印,后请律师杨晓莉、段伟到家,在杨晓莉、段伟的见证下,由李百行亲自对该遗嘱签字确认。


三、李百行死后李良蔚、李良松,李良琦、李良健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李良蔚,李良松向荣昌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2010年2月21日所立遗嘱无效。


四、李良蔚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认定2010年2月21日所里遗嘱有效。


五、李良健,李良琦不服该判决,遂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向重庆高院提起抗诉,重庆高院再审又认定2010年2月21日所立遗嘱无效。


裁判要点


重庆第五中院认为:根据客观实际,打印后由其本人签名并按手印是现代社会自书的惯常方式。本案中,由于2010年李百行已年逾九十,亲自书写有一定困难,故该遗嘱应视为李百行的自书遗嘱。且李百行对该遗嘱的签字确认过程经两名律师见证,可以证明是真实意思表示。


重庆高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规定认定打印遗嘱要确定为自书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和打印系统形成,由他人代为打印形成的遗嘱应该更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又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李百行只是口述,由打印店实际制作遗嘱,但打印人作为代书人并未签字,且之后在该遗嘱上签字的二律师并未亲自见证该遗嘱的形成制作过程,不属于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因此,重庆高院认定李百行2010年2月21日打印遗嘱因缺乏代书遗嘱的法定必备要件,属无效遗嘱,撤销了中院判决。


实务经验总结


1.立遗嘱时,尽量选择手写的方式


根据我们处理大量相同案件积累的经验,我们发现,自书遗嘱尤其是打印遗嘱极易发生效力。因此,如有可能,应尽量避免采用打印的方式设立遗嘱。虽然法院的裁判观点基本倾向于认可打印遗嘱的效力,但除上述案例观点以为,还有些法院的裁判观点(见延伸阅读二)认定即使是他人代替打印完成的遗嘱,能够证明确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无需完全符合代书遗嘱的效力也可以认定为有效。但打印遗嘱也要遵循有效遗嘱的一般要求,如打印遗嘱也应当意思表示明确。因此,鉴于目前法律规定确实,司法意见不同意的实际情况,我们建议,在拟立遗嘱的过程中首先应选择没有争议的手写方式,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有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尽量对遗嘱进行公证


公证遗嘱是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的一种证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当数份遗嘱之间发生冲突时,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但定立时间不同的遗嘱之间发生冲突时,有公证遗嘱的,非经公证程序,不得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具有稳定性,也最具有信赖价值。选择公证遗嘱有利于合理的处理自己的财产,保证继承人不会产生不利于家庭团结的冲突。

杨律师,男,2006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律师专业,2009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具有较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