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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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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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大虎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9日 7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609刑初15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立,男,1979年9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禹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禹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2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芬,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大虎,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8]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立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张某、马雷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立及其辩护人彭芬、杨大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8日上午,被告人刘*立在位于保定市徐水区鸿雁大酒店下的邮政储蓄银行ATM机前准备取款时,见到其前面存款的晏某1将银行卡遗留在ATM机内,刘*立遂趁机支取晏某1银行卡中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刘*立退赔晏某1人民币6000元,得到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晏某1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光盘,银行卡交易流水,协议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立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以及已经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为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新童

审 判 员  宋会义

人民陪审员  陈 斌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宋 博

书 记 员  吕彦青


杨律师,男,2006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律师专业,2009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具有较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