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悲剧折射的制度之困:院前急救“谁来抬”的法律解析
——以山西阳泉“120拒抬老人致死案”为切入点
引言:40分钟的等待与4分钟的车程
2024年6月9日深夜,山西省阳泉市一栋六层步梯居民楼内,85岁的陈女士因突发胸憋呼叫120急救。急救人员10分钟内抵达现场,却因“搬抬非义务”在五楼门外停住了脚步。现场只有一名男性家属和一位50多岁的保姆,两人无力将老人抬下楼梯。家属反复恳求,甚至承诺酬谢,均被拒绝。从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到最终将老人抬上救护车,中间整整过去了40分钟——而陈女士家距医院仅4分钟车程。这段本应争分夺秒的院前急救,因为“没人抬”陷入僵滞,老人经抢救无效离世。
2025年11月17日,该案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判决急救中心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家属17万余元。2026年2月,因赔偿款迟迟未到账,此事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阳泉市卫健委通报确认报道属实,已约谈急救中心并责令限期支付赔偿。
作为一名医疗律师,笔者认为有必要以此案为切入点,系统梳理我国院前急救搬运职责的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导向、地方立法实践,并就“若无专职担架员,急救人员有无搬运义务”这一核心争议进行法理分析。
一、阳泉事件的完整复盘:为何判赔50%?
(一)事实经过
2024年6月9日22时39分,陈女士的女婿王先生拨打120。约10分钟后,一名男医生和一名女护士抵达五楼家中,对老人进行查体和心电图检查。当时老人意识清晰,还特意叮嘱保姆带上随身物品。
然而,当王先生提出搬抬老人下楼时,医护人员明确拒绝,表示不负责搬抬,家属需自行找人帮忙或联系110。老人家住五楼无电梯,保姆年逾五旬力量有限,王先生一人无法安全搬抬。当晚10时58分,老人强撑着身体联系亲戚求助未果。从太原赶回的冯女士电话恳请医护人员协助,提出现场五人(两名医护人员、王先生、保姆、司机)完全有能力合力搬抬,并表示事后酬谢,仍遭拒绝。
23时06分,冯女士报警求助。就在等待警方回应过程中,老人病情急转直下,突然躺倒、面部青紫。此时医护人员才与王先生合力将老人抬下楼,在车内进行急救。救护车行驶4分钟后到达医院,但老人已无自主呼吸,6月10日2时7分许,老人因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二)司法鉴定意见
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明确指出急救中心存在三项核心过错:
1. 心律失常处置不当:心电图提示“极度心动过缓”,存在心电、血氧监护及药物治疗指征,医方却未及时开展监护,也未使用阿托品、异丙肾上腺素等药物治疗;
2. 对危重患者未及时搬运:根据规范要求,医方应具备搬运病人的条件和能力。患者心脏疾病随时可能危及生命,医方耗时40分钟才将患者搬运下楼,延误了救治;
3. 心肺复苏措施不规范:患者心跳呼吸停止后,医护仅实施了不规范的胸外按压,未按要求开放气道、人工通气,也未使用肾上腺素等复苏药物。
鉴定意见认定,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
(三)急救中心的辩解与法院的认定
阳泉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辩解称:依据《山西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救援中心仅配备一名医生、一名护士和一名驾驶员,不包含医疗救护员。《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只有医疗救护员有法定的搬抬义务,医护人员及驾驶员没有法定义务。在未配备医疗救护员的情况下,若判令其承担搬抬责任,将导致医护人员精力被搬抬工作占用,无法专注实施急救。
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辩解。法院认为,院前急救机构的首要职责是及时转运患者,即便未配备专职医疗救护员,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也应及时协同家属转运。40分钟的滞留背离救死扶伤宗旨,难以被公众接受。
二、国家层面的规定:制度设计的初衷与留白
(一)《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核心条款
当前我国院前急救领域最核心的部门规章,是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发布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
第十九条规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第二十条则明确了医疗救护员的职责:“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三)搬运、护送患者;(四)现场心肺复苏;(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二)国家规定的意图与局限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国家层面已经认识到搬抬工作是院前急救的重要环节,并为此专门设立了“医疗救护员”这一职业岗位,明确其法定职责包含“搬运、护送患者”。
然而,这一规定存在两个关键局限:
1. 未强制配备:法规虽然定义了医疗救护员的职责,但并未强制要求每辆救护车必须配备医疗救护员。这给地方留下了裁量空间。
2. 未规定医护搬运义务:法规未明确规定随车的医师和护士有强制性的搬抬义务。这成为许多地方急救中心拒绝搬运的“法律依据”。
(三)国家层面的政策导向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卫健委近年来一直在推动院前急救立法工作。2025年7月,国家卫健委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透露,已启动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的研究和调研工作,起草了文件初稿,已向有关部委、各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国家卫健委联合8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导意见》,也在持续推动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
此外,国家卫健委在答复中披露,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等5个省份已颁布省级院前医疗急救法规,杭州、沈阳、西安等20个城市颁布了地市级法规。这表明,将搬运职责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已成为一种趋势。
三、地方立法的积极探索:从“可配”到“必配”
(一)太原市:2名担架员标配,政府财政保障
《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堪称全国表率。条例明确规定:
· 人员配备:每辆救护车应当配备医生、护士、驾驶员、担架员等急救人员;
· 数量标准:配备2名担架员;
· 经费保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付抬担架的服务费用,向患者免费提供搬抬和协助现场急救服务。
太原市的立法亮点在于:不仅明确了“配谁”“配多少”,更重要的是解决了“谁出钱”这一核心问题,将搬抬服务纳入政府财政保障,从制度上杜绝了“没钱配人”的困境。
(二)北京市:应当配齐担架员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于2017年3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齐包括驾驶员、医师、护士、担架员等急救人员,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同时要求担架员应当经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组织的急救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宁波市:1医1护2急救员
《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配备一名急救医师、一名急救护士、两名急救员(即担架员)。这一配置标准与太原市一致,都属于较高标准。
(四)蚌埠市:医师+驾驶员+护士或急救担架员
《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医师、一名驾驶员和一名护士或者急救担架员。虽然标准略低于太原、宁波,但明确将“急救担架员”作为可选配置,确保了搬抬能力的法律保障。
(五)其他地区的推进情况
· 安徽省(省级指导):省卫健委明确,将督促没有担架员的急救单元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公益性岗位、志愿服务等方式尽快配备担架员。合肥、芜湖、安庆等地已配备。
· 浙江省松阳县:在省级立法调研中,提出明确山区救护车“1医1护1司机1担架员”最低配置的建议。
· 浙江省嘉善县:通过优先保障急救站编外用工指标控制数,专门用于担架员和驾驶员招聘。
(六)多数地区的现状:仍处“缺位”状态
与上述先进地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中小城市,急救车仍普遍采用“医生+护士+司机”的“精简版”配置。以阳泉市为例,急救中心医务科工作人员坦言,早在事发前数年就已意识到担架员配置问题,多次建议配备搬运人员,但一直未得到落实。
山东德州卫健委2023年的测算揭示了问题症结:按每车4组人员轮换、参照驾驶员工资标准(月薪5830元),德州当前需担架员约240名,每年需投入资金1405.82万元,资金缺口巨大。
四、核心法律争议:若无专职担架员,急救人员有无搬运义务?
(一)国家法规层面:医护无“必须搬运”的法定义务
如前所述,《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仅将“搬运、护送患者”规定为医疗救护员的职责,未规定医师和护士有此义务。这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留白。
(二)司法实践层面:不能以“无义务”推卸现场应急责任
然而,阳泉案件的判决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裁判规则参考:
1. 急救是“整体服务”:法院认为,院前急救机构的首要职责是及时转运患者。搬抬是院前急救服务的一个环节,即便未配备专职担架员,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也应及时协同家属转运,不能以人员配置不足为由消极等待。
2. 40分钟滞留背离救死扶伤宗旨:法院明确指出,长达40分钟的滞留,严重背离了救死扶伤的宗旨,难以被公众接受。
3. 存在“协助的附随义务”:从医疗服务合同的视角,急救人员有义务在现场提供指导和必要协助,包括指导家属正确搬抬、协调联系外部支援等。如果急救人员到场后袖手旁观,甚至与家属争执导致延误救治,可能构成“未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法理辨析:两种责任的区分
从法律角度,我们需要区分两种责任:
其一,岗位职责的法定边界。确实,国家法规未强制要求医护人员承担搬抬工作,这是客观事实。急救中心以此为据进行辩解,有一定法律依据。
其二,医疗服务的整体义务。但正如阳泉案件所揭示,患者拨打120,购买的是“完整的院前急救服务”,而非“部分服务+自助搬抬”。当急救机构选择不配备专职担架员时,其内部人员配置的缺失,不能转嫁为患者需自行解决搬抬的风险。在紧急情况下,急救人员有临时组织、指导并参与搬抬的现场处置义务,这属于紧急避险和救死扶伤的应有之义。
(四)专家观点
有医生撰文指出:“若以生命至上为原则,应细化相关法规,明确在情况紧急且未配备专职担架员的情况下,急救人员出于紧急避险的需要,有临时组织、指导并参与搬抬的现场处置义务,不能仅仅以‘无编制’或人员配备不齐为借口,推卸现场应急责任。”
但同时强调:“急救人员现场应急责任只能用于紧急避险,不能常态化。如果再让他们承担搬运患者的重任,不仅会影响急救效率,还可能因体力不支等原因导致急救质量下降。解决担架员配备问题,应通过专项经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建立专业担架员队伍。”
五、深层制度思考:走向“制度性解决”
(一)阳泉案件的警示
阳泉案件虽已审结,但其暴露的制度性问题远未解决。急救中心坦言“自身并无能力单独配置担架员”,相关建议提交数年仍未落实。这反映出在缺乏财政保障和刚性约束的情况下,单纯依靠急救机构自身难以解决搬抬难题。
(二)太原经验的启示
太原市的立法实践证明,通过地方立法将“可配”变为“必配”,并由政府财政保障经费,是行之有效的解决路径。这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三)多层并进的解决之道
综合各方观点,解决“谁来抬”的困境,需要多管齐下:
1. 制度层面:加快国家层面立法,或在地方立法中明确担架员的刚性配置标准,并明确紧急情况下急救人员的临时处置义务;
2. 经费层面:通过专项财政投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担架员的薪酬保障;
3. 硬件层面:推进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配备楼道担架、简易升降机等辅助设备;
4. 社会层面:建立独居老人应急联络网,探索邻里互助、志愿者协助等机制。
结语
回到阳泉那个深夜,85岁的陈女士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经历的是40分钟的无助等待。这份等待,本不该属于她。
作为一名医疗律师,笔者认为,阳泉案件的判决传递了清晰的司法导向:院前急救的首要职责是及时转运患者,不能将内部人员配置的缺失,转嫁给急需救治的生命。但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司法裁判只能解决个案正义,无法替代制度的完善。
期待更多的“太原经验”能推广开来,期待国家层面立法能早日出台,让每一辆救护车都配有专业的担架员,让每一次急救都不再因“没人抬”而延误。这既是对逝者的告慰,更是对生者的承诺。
参考资料
1. 红星新闻:《120救护车医护人员拒绝抬担架下楼,85岁老人抢救无效死亡!急救中心被判赔17万余元》(2026年2月25日)
2. 国家卫健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
3. 国家卫健委:《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85号建议的答复》(2025年7月25日)
4. 典法网整理:《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将实施:救护车担架员的2人标配》(2020年12月8日)
5. 新华社:《北京立法明确急救车需配备担架员》(2016年7月22日)
6. 法治日报:《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将施行》(2025年7月27日)
7. 宁波市镇海区政府:《对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31号提案的答复》(2025年5月21日)
8. 今晚报:《一场悲剧引发追问 120担架谁来抬?》(2026年3月1日)
9. 新京报:《老人深夜急救“没人抬”,靠制度而非道德破解》(2026年2月27日)
10. 国家卫健委:《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282号提案答复的函》(2025年7月4日)
李俊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