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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继承是怎样

发布者:汤燕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478人看过


  一、夫妻共有财产继承是怎样

  我国民法典明确赋予配偶双方享有完全平等的继承权。该法将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一方再婚的,有权依法处分其所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配偶和第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二、夫妻共有财产有哪些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三个特征同时具备,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共有财产有哪些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 (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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