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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金鹏法泽刑事团队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者:金鹏法泽刑事团队2023年04月10日 5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金鹏法泽刑事团队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徐某自2012年入职东莞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至2022年,期间没有离职、失业以及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019年1月11日、2020年4月28日,徐某先后2次虚报失业信息,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骗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6006元和1376元,共7382元。2021年11月本案案发后,徐某退还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共计7382元。

二、辩护思路

徐某骗取失业保险金数额不大,并且及时全额退还,犯罪情节轻微。在认罪认罚的情形下,辩护方向以争取酌定不起诉为主,律师如何向承办检察官表达观点,以及律师在量刑协商过程中如何发挥实质作用。

三、办案过程

案件在接受委托后,团队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进行阅卷工作。团队讨论后本案涉案数额较小,认为可以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就量刑建议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协商,争取从轻处罚,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但团队律师第一次与检察官的沟通并不融洽,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诈骗社会保险待遇数额较大的起点为6000元。本案涉案金额仅7000余元,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并且有相类似的案例定罪量刑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对于本案希望检察院能够综合情节而考量,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然而检察官表示其已经对本案有了初步的量刑建议,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建议适用缓刑。由于该量刑建议与团队商议分析的结果有较大差异,便暂时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随后团队进行调整,先是与当事人沟通做好辅导工作,提醒当事人避免在辩护律师不在场时签署具结书。在与徐某沟通过程中,徐某表示公安民警是到公司找他,民警到公司后通过公司前台同事通知,徐某主动前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我们认为徐某这一情形可能构成自首。在第二次与检察官沟通时,团队决定变更律师进行沟通,一方面可以给予检察官新的印象,另一方面可以再着重从自首情节,提醒检察官需注意审查,检察官也表示会对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再进行研究,最终与检察官就量刑进行多次协商,从而说服检察官。

四、办理结果

2022年1128日,广东省东莞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随笔

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律师在很多案件中都变成了“见证人”,参与感不强。而量刑协商,可以使律师工作得到进一步丰富,也能让检察官更加全面的了解案件及背后的量刑因素,对嫌疑人作出更加准确的量刑。如何让量刑协商实质化,首先是要有目标,目标要贴合实际,不仅要搜索具有可比性、量刑较低的案例,还要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确定协商的目标量刑;其次要备好“谈资”,律师是否对案件充分了解,是否积极促进退赃挽损、赔偿谅解、刑事和解,是否清楚当事人各种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都是说服检察官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意见的关键;最后是与检察官的沟通,律师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量刑意见,量刑协商的沟通应该采取的是“商量”的态度,而非“谈判”的态度,尽可能采取多元的方法说服检察官听取意见,给予检察官更多尊重,避免双方产生对抗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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