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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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经济犯罪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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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与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的界限有哪些内容

发布者:周金玲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1127人看过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根据以上所述,为他人洗钱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刑事规定,也将导致金融秩序混乱。只要构成的数额相对较大,将被处以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这种处理才能被视为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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