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悦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有哪些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

发布者:杜悦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9日|分类:法律顾问 |514人看过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七、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八、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九、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